协会章程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走进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云南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云南省辖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州(市)银行业协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英文名称:YunNa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YNBA。
第二条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云南银行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协会党组织具有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监督协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坚决反腐倡廉,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创先争优、积极作为,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第五条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协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等活动;
(三)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论证咨询;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诉讼活动;
(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协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一)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云南省设立的国内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云南省内的州(市)银行业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相应资格;
(二)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时受阻的,有权向协会监事会反映。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
    (一)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
    (二)经营资格被依法终止;
    (三)冒用协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协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八)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终止事项;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8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四)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退会申请;
   (六)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七)审定协会分支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九)审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一)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理事会,须提前8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二)在银行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单位及会长、副会长单位及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履行备案手续。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会长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会长职务,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并由协会按要求进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专职副会长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协会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聘任时间,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聘任时间。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单位通报,并保存10年以上。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八条 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接受协会领导,执行协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协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六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新一届监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监事会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列席会员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年度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8家机构,各收取会费20万元。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15家行,各收取会费15万元。
(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冶金集团财务公司、云南云天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3家外资银行,共10家机构,各收取3万元。
(四)昆明地区村镇银行和当地没有银行业协会的州市辖区内的村镇银行,各收取1万元。
新入会会员参照上述标准缴纳会费。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协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协会终止动议须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协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10日第八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