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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村镇银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上传时间:2025-09-26 11:30:22
 
(2024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村镇银行的持续稳健发展,认真履行协会协调、服务等职能,引领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金融方针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和社区居民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村镇银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坚持依法合规、民主合作、平等自愿、服务大局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系云南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内设工作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专委会委员单位应依照《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及本规则参与协会村镇银行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委会委员单位在协会会员中产生,设一个主任单位,二个副主任单位,由秘书处征求拟任委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建议,报理事会审议批准。专委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维权部。
第五条 委员单位应选派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六条 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由对应委员单位提出接替人员建议,并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审。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委员单位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专委会职责:
(一)促进村镇银行成员单位合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间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合规文化建设。
(二)针对损害村镇银行成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维权行动。
(三)协助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提出有关村镇银行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协调村镇银行成员单位之间关系,建立健全业务、信息、技术的沟通机制,促进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五)加强与社会各界沟通,引导社会舆论,维护村镇银行声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六)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七)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村镇银行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反映共性问题,推广有价值的做法,提出意见建议。
(八)完成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主任单位职责
(一)确定专委会会议主题和议事程序,主持召开村镇银行专业委员会会议;
(二)根据专委会工作规则,牵头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三)适时向理事会和专委会报告相关重要工作;
(四)组织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落实专委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四)负责专委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出席专委会会议,行使提议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采取口述或文字形式向专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则,执行专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承担或协助完成专委会委派的工作;
(三)督促带动会员单位落实专委会提出的各项工作;
(四)保守相关商业秘密,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专委会会议是专委会的日常议事机制。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到会时,由主任单位派出其他代表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专委会应结合具体情况,适时召开会议,以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推动完成工作任务。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形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五条 专委会会议需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时方能召开。委员应亲自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主任委员报告,并由委员单位派出其他代表参会,代表委员单位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利。
第十六条 专委会表决事项实行一委员一票制,会议审议事项经参会委员或授权代表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第十七条 专委会办公室应对专委会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必要时,出席会议的委员或授权代表应当在相关会议文件上签名,并由专委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专委会的会议和活动可邀请监督管理机构派员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专委会讨论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村镇银行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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