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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维权合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上传时间:2015-11-11 15:34:17
 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维权合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云南省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是云南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银行业诚信机制,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改善银行业的经营环境,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实现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银监局的指导。
第五条 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制定全体会员单位债权管理和授信管理方面统一的规则及公约;
(二)分析授信风险状况及市场变化情况,并就授信的结构、投向等方面的问题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业务、信息交流;
(三)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行业维权调研、考察、学习、交流等项活动,构建维权信息数据收集交流平台,收集、整理、汇总、分析金融产品经营和风险控制相关数据,促进会员单位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四)组织和协调会员单位积极参与云南省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俱乐部融资、银行业银团贷款的倡导和推进工作,负责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及信息交流,促进大额贷款资金的规范和良性发展。
(五)协调会员单位联合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及时向会员单位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合规地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单位权益;
(六)负责协调解决会员单位在联动控制集团客户授信风险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七)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联系,协助金融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会员单位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对会员违反协会维权方面决议、约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违规、违约行为作出处理决议;
(八)加强银企诚信机制的建设,开展“守信用客户”评选、检查、调研等项工作;
(九)负责仲裁会员之间因维权问题引起的争议;
(十)协会交办的涉及银行业维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七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会员单位经向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经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即可成为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的成员。
第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共享行业银行业维权信息;
(五)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银行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会议决议;
(二)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金融维权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委员,代表成员参加会议。
委员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委员报银行业维权委员会办公室。委员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主任或五名及以上的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涉及银行业维权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召开由相关会员参加的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适时召开。
第十三条 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会议内容:
(一)审查和批准金融维权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查和批准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通过银行业维权业务合作公约及实施细则,并报协会理事会审定;
(五)交流、探讨有关银行业维权管理方面的问题、做法;
(六)审议、通过对违约、违规会员的处理决议,并报协会理事会同意;
(七)审核、批准新成员加入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
(八)审查和批准需由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议须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成员单位所派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所派人员委派全权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会议的有关议案应在会议召开前书面提交全体成员。
  第十六条 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公约、决议由协会统一发布。
  第十七条 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会议进行重大问题决策时,可邀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银监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的有关人员参加,但被邀请的人员不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 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对会员单位具有约束力,除决议另有注明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主任委员
  第十九条 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主任委员由主任行单位推荐;协会秘书处分管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委员,承担联络、协调工作 。
    主任单位由理事会审议决定,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牵头做好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确保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负责组织研究、确定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会议的待议事项;
(三)主持召开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会议;
(四)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时,可授权副主任委员负责行使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维权部。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会议决议事项;
(三)负责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其他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违约、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经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重大违规行为须报协会理事会审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银行业维权合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云南省银行业协会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