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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银行业协会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有关工作
作者:  上传时间:2019-05-05 09:29:52
        今年,云南省银行业协会将在各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的支持配合下,继续加强对相关工作的帮扶指导。近期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省协会以及各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将按照中银协的要求组织好本行的联合授信试点工作,加强各委员会成员与监管机构和协会之间的信息互通,进一步完善联合授信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发挥联合授信机制优势。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银行业协会(公会):
       2018年6月1日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 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24 号)(以下简称《联合授信办法》)文件,为银行业开展联合授信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及各地方银行业协会
(公会)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有关要求,推进试点期间各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得到有关监管机构及会员单位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有关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对联合授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银行业协会(公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联合授信办法》发布与机制建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银行业信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遏制多头授信、过度融资,对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供 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银行业协会(公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企业各方要准确掌握、理解、执行有关《联合授信办法》的新规定,把联合授信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到深化金融改革、防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高度来认识。
    (三)银行业协会(公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企业要把联合授信工作摆到重要的工作日程,认真组织学习研究,深刻领会《联合授信办法》相关政策内涵和工作要求,逐条落实相关义务。
       二、有效发挥联合授信机制各项作用
    (一)牵头银行应在联合授信委员会成立一个月内制定完成明确的议事规则和详细的工作流程,根据《联合授信办法》要求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相关文件应及时报送银行业协会(公会)并抄报有关监管机构。
    (二)牵头银行负责建立联合授信的信息共享渠道,成员银行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试点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 有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银行业尚未开发完成联合授信统计信息系统的情况下,牵头银行应充分利用手工融资台账的基本功能,及时向成员银行通报、分享试点企业融资台账信息,并在每季度次月第 20 日前向银行业协会(公会)报送联合授信手工融资台账。
    (三)牵头银行与成员银行共同测算联合授信额度,经与试点企业充分沟通,协商制定测算具体方案确定额度,作为试点企业一定期限内银企框架协议约定的联合授信额度, 该额度不得在成员银行之间进行预先分配。对已经签署银企框架协议确定的联合授信额度,应客观评估额度及时限安排的合理性,存在偏差应及时修正,存在超额应协商退出。联合授信额度是协议双方商定的结果,可以根据银企双方经营状况变化进行动态性、开放性、可循环的调整。牵头银行要积极推进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与银企框架协议签署工作,确保在 2019年4月30日前全部完成试点企业两个协议参考文本的签署工作。
    (四)牵头银行与成员银行共同做好风险防控、风险预警工作,密切监测试点企业是否出现较大数额不良资产、债券违约事件等并于发现之日起 3 日内报送银行业协会(公会), 重大风险事件还应报送中银协并抄报监管机构。试点企业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联合授信委员会可以与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对接,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银保监会相关监管政策规定组建债委会,研究债务重组及资产保全等工作。
    (五)牵头银行负责根据《联合授信办法》制定联合授信试点企业及成员银行加入及退出的安排,并向银行业协会(公会)备案。
       三、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公会)协调、服务作用
    (一)银行业协会(公会)应协调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 1 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汇总整理联合授信委员会工作流程、议事规则及会议纪要。
    (二)银行业协会(公会)应定期接收联合授信委员会报送的试点企业债务融资台账,并在每季度次月第 24 日前报送至中银协并抄送监管机构。
    (三)银行业协会(公会)应汇总整理联合授信两个协议参考文本签署过程中涉及调整、增加的条款内容,形成反馈意见于 4 月 30 日前报送中银协。中银协将根据反馈意见修订完善相关内容,适时发布联合授信协议修订示范文本。
    (四)银行业协会(公会)应积极开展联合授信专题培训工作。针对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联合授信政策把握的准确程度不一,联合授信管理工作推进不均衡,银行业协会(公会)应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对成员银行及试点企业的政策指导,助力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五)银行业协会(公会)应加强与有关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加快完善各项配套工作机制,有效推进联合授信试点各项工作。
    (六)银行业协会(公会)应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基于但不限于本通知中的各项内容,于 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至中银协。
       四、其他
    (一)请各银行业协会(公会)将本通知转发至各试点企业牵头行及成员行。
    (二)为全面掌握各地联合授信工作情况,中银协将组织专门工作组,就上述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地联合授信试点工作进行调研并组织开展联合授信巡回宣讲活动,有关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