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走进协会 制度公开>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上传时间:2025-09-26 11:51:42
 (2024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云南省银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认真履行协会服务、协调等职能,加强会员单位的教育培训能力,搭建交流沟通平台,研究探讨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的方法、途径,根据《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特设立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坚持依法合规、民主合作、平等自愿、服务大局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系云南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内设工作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领导。所有专委会委员单位应依照《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及本规则参与协会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委会委员单位在协会会员中产生,设一个主任单位,二个副主任单位,由秘书处征求拟任委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建议,报理事会审议批准。专委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培训部。
第五条 委员单位应选派本单位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人员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委员单位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由对应委员单位提出接替人员建议,并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审。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专委会职责
(一)结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社会焦点、热点,组织会员单位参与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专业技能和业务等方面的培训、论坛、研讨、讲座等活动;
(二)研究探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法、途径,促进各会员单位之间的工作交流与沟通;
(三)组织开展调研活动,筛选教育培训信息,收集、整理会员单位的教育培训需求,研究解决各会员单位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协助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及相关继续教育宣传推广工作;
(五)完成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主任单位职责
(一)确定专委会会议主题和议事程序,主持召开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工作;
(三)适时向理事会和专委会报告相关重要工作;
(四)组织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落实专委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专委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出席专委会会议,行使提议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采取口述或文字形式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则,执行专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承担或协助完成专委会委派的工作;
(三)督促带动会员单位落实专委会提出的各项工作;
(四)保守相关商业秘密,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到会时,由主任单位派出其他代表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专委会应结合具体情况,适时召开会议,以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推动完成工作任务。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形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五条 专委会会议需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时方能召开。委员应亲自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主任委员报告,并由委员单位派出其他代表参会,代表委员单位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利。
第十六条 专委会表决事项实行一委员一票制,会议审议事项经参会委员或授权代表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第十七条 专委会办公室应对专委会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必要时,出席会议的委员或授权代表应当在相关会议文件上签名,并由专委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专委会的会议和活动可邀请监督管理机构派员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专委会讨论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