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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上传时间:2025-09-26 11:52:58
 
(2024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云南省银行业“清廉银行”文化,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激发金融反腐的内生动力,防范银行业违法违纪案件发生,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云南银保监局系统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的工作规划》和《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按照“监管引领、协会搭台、机构推进、社会共建”的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模式,搭建云南银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平台,研究、规划、推进行业清廉文化建设工作,推动云南银行业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以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为根本,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重点,深入推进行业作风建设,通过文化浸润提高行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和廉洁操守。
第三条 专委会坚持依法合规、独立公正、民主合作、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委会是云南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内设工作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领导。所有专委会委员单位应依照《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及本规则参与协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委会成员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委员单位组成,由协会秘书处征求拟任委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建议,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专委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综合部。
第六条 委员单位应选派本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内控合规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委员单位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由对应委员单位提出接替人员建议,并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委会职责:
(一)搭建工作平台。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地方纪委监委、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金融机构纪检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自身清廉文化建设并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其他机构之间的清廉文化建设合作。组织开展工作要将清廉金融文化建设贯穿银行经营发展的全过程。
(二)推进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引导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行业作风建设;推动清廉金融文化长效机制建设;把推进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与金融领域意识形态相结合,加强思想引导和舆论引导,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共同涵养清廉金融文化良好氛围。
(三)规范员工廉洁从业行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员工廉洁从业管理,把廉洁要求贯穿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之中;建立员工行为监督约束体系,严格执行履职回避办法、防范金融违法犯罪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落实零物质往来、亲清关系、非公务交往等廉洁自律规定。
(四)加强教育培训。将清廉金融文化要求纳入银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督促落实《云南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建立廉洁文化教育基地;不断丰富宣传载体,积极组织论坛、讲堂、竞赛、征文、书画展、主题活动、文化宣讲等活动;大力宣传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廉洁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作用。
(五)强化行业自律。对违反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相关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提出自律性惩戒措施建议;在监管部门指导下,有效运用违法违规违纪人员“黑名单”和“灰名单”,对违反行业作风和廉洁要求的员工,以及因违法违规事项离职的员工,及时向同业共享信息,防控风险蔓延。
(六)拓展工作深度,加强研究探索。按照坚持顶层设计,鼓励基层首创的原则,鼓励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践中探索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的重要方法和举措,并在系统内总结推广;组织清廉金融文化理论和实践研究,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守正创新;学习借鉴各领域廉洁文化建设成果,不断发展清廉金融文化内涵。
(七)组织完成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具体工作,包括:修订完善《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组织各单位交流工作经验;组织推动《关于深入推进云南银保监局系统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的工作规划》相关工作;开展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热点问题(或课题)的研究讨论;组织开展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教育培训及学习考察;落实监管部门举办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等系列活动;发挥机构优势,打造红色革命精神金融文化品牌、历史人物清廉金融文化品牌建设等。
(八)在协会理事会的协调下,加强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之间的交流合作。
(九)承办监管部门、中国银行业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承办理事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任单位职责:
(一)确定专委会会议主题和议事程序,主持召开本专委会会议。
(二)根据专委会工作规则,牵头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做好专委会年度工作总结。
(三)适时向理事会和专委会报告相关重要工作。
(四)组织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副主任单位委员协助主任单位委员履行上述职责。
第九条 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专委会委员履职。
(二)负责专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落实专委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事务。
(五)完成专委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委员的权利:
(一)出席专委会会议,行使提议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采取口述或书面形式向专委会陈述意见。
(三)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规则及专委会其他制度,执行专委会会议的各项决定。
(二)自觉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对与专委会业务和活动相关的项目及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专委会许可,禁止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四)积极倡导本单位遵守专委会作出的各项倡议。
(五)承担或协助完成专委会委派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专委会应结合具体情况,适时召开会议,以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推动完成工作任务。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形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三条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到会时,由主任单位派出其他代表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专委会会议需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时方能召开。委员应亲自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主任委员报告,并由委员单位派出其他代表参会,代表委员单位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利。
第十五条专委会表决事项实行一委员一票制,会议审议事项经参会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第十六条专委会办公室应对专委会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必要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和授权代表应当在相关会议文件上签名,并由专委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专委会的会议和活动可邀请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员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