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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上传时间:2025-09-26 11:54:51
(2024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会员单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改善银行业的经营环境,提升会员单位声誉与形象,实现我省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坚持依法合规、民主合作、平等自愿、服务大局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系云南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内设工作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专委会委员单位应依照《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及本规则参与协会维权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委会委员单位在协会会员中产生,设一个主任单位,二个副主任单位,由秘书处征求拟任委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建议,报理事会审议批准。专委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维权部。
第五条 委员单位应选派本单位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担任委员会主任"_Hlk103094858">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六条 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由对应委员单位提出接替人员建议,并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审。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委员单位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专委会职责
(一)拟订全体会员单位债权管理和授信管理方面统一的规则及公约;
(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行业维权调研、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促进会员单位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协调会员单位联合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及时向会员单位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合规地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单位权益,积极支持配合债委会相关工作,增强风险处置能力;
(四)协调会员单位推进实施联合授信,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五)加强协作,积极支持配合债委会相关工作,增强债委会风险处置合力。
(六)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联系,督促会员单位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对会员违反协会维权方面决议、约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违规、违约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完成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主任单位职责
(一)确定专委会会议主题和议事程序,主持召开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会议;
(二)根据专委会工作规则,牵头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三)适时向理事会和专委会报告相关重要工作;
(四)组织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落实专委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四)负责专委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出席专委会会议,行使提议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采取口述或文字形式向专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则,执行专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承担或协助完成专委会委派的工作;
(三)督促带动会员单位落实专委会提出的各项工作;
(四)保守相关商业秘密,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专委会会议是专委会的日常议事机制。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到会时,由主任单位派出其他代表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专委会应结合具体情况,适时召开会议,以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推动完成工作任务。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形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五条 专委会会议需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时方能召开。委员应亲自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主任委员报告,并由委员单位派出其他代表参会,代表委员单位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利。
第十六条 专委会表决事项实行一委员一票制,会议审议事项经参会委员或授权代表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第十七条 专委会办公室应对专委会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必要时,出席会议的委员或授权代表应当在相关会议文件上签名,并由专委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专委会的会议和活动可邀请监督管理机构派员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专委会讨论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