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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上传时间:2025-09-26 12:01:48
 
(2024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银行业金融服务并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金融秩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云南银保监局相关文件要求,特设立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整合行业资源,搭建行业间、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引导云南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透明度,促进全省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专委会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平等合作、服务大局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委会系云南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内设工作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领导。所有专委会委员单位应依照《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及本规则参与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委会委员单位在协会会员单位中产生,设>主任单位一个、副主任单位二个,由协会秘书处征求拟任委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建议,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专委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
第六条 委员单位应选派本单位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管理人员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委员单位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由对应委员单位提出接替人员建议,并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审。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专委会职责
(一)组织引导会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公众教育服务工作自律指引》等行规行约,促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二)推进行业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为消费者提供金融专业信息和指导意见,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投资理念,提升消费者安全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和信心;
(三)推动会员单位公众教育工作常态化机制建设,鼓励会员单位将公众教育内容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评价,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形成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新亮点和品牌效应;
(四)引导会员单位充分履行和兑现其对消费者的服务契约和书面承诺,做好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披露、价格公示,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五)推动投诉联动机制,督促被诉会员单位积极担负主体责任,做好投诉处理工作,确保投诉渠道畅通。不推诿,不懈怠,及时响应,妥善接待并安抚金融消费者,全力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六)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等致使消费者或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提出自律性惩戒建议,供协会参考实施,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七)引导会员单位适时开展金融消费者服务调查,积极了解并落实金融消费者实际需求;
(八)完成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协会交办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主任单位职责
(一)确定专委会会议主题和议事程序,主持召开专委会会议;
(二)根据专委会工作规则和协会秘书处年度工作意见,牵头提出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拟定专委会工作方案,做好专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并组织协调专委会各项工作;
(三)适时向协会理事会和专委会报告相关重要工作;
(四)组织完成协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专委会委员履职;
(二)负责专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落实专委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事务;
(五)完成专委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
(一)出席专委会会议,行使提议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向专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专委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则及协会其他制度,执行专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承担或协助完成专委会委派的工作;
(三)督促带动会员单位落实专委会提出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保守相关商业秘密,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专委会应结合具体情况,适时召开会议,以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推动完成工作任务。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形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五条 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到会时,由主任单位派出其他代表主持会议。专委会会议需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时方能召开。委员应亲自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主任委员报告,并由委员单位派出其他代表参会,代表委员单位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利。
第十六条 专委会表决事项实行一委员一票制,会议审议事项经参会委员或授权代表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第十七条 专委会办公室应对专委会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必要时,出席会议的委员或授权代表应当在相关会议文件上签名,并由专委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专委会的会议和活动可邀请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员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专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