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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上传时间:2025-09-26 14:08: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银行业金融服务,持续、有效地开展各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律工作,根据《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设立云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云南省银行业自律工作机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打造银行业合规文化,提高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引领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
第三条 专委会坚持以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平等合作、服务大局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委会系云南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内设工作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领导。所有专委会委员单位应依照《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及本规则参与行业自律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委会委员单位在协会会员单位中产生,设主任单位一个、副主任单位二个,由协会秘书处征求拟任委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建议,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专委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
第六条 委员单位应选派本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委员单位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由对应委员单位提出接替人员建议,并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审。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专委会职责
(一)组织引导会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云南省银行业自律公约》《云南省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等行规行约,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行规行约执行情况检查,监督和通报执行情况,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二)根据会员需求组织相关领域的经验交流及工作研讨,协调会员单位有关自律事项,推动实施并监督执行;
(三)督促各会员单位建立合规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合规文化及制度建设,促进建立健全我省银行业诚信体系,积极加强行业诚信监督;
(四)监督落实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促进全省银行业从业人员自律管理;
(五)推动投诉联动机制,督促被诉会员单位积极担负主体责任,确保投诉渠道畅通,不推诿、不懈怠,及时响应,妥善接待并安抚金融消费者,积极做好投诉处理工作,通过采取自律规范或自律惩戒,约束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提出自律性惩戒建议,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七)发挥好平台作用,积极开展行业培训和交流,努力推进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提升工作;
(八)完成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协会交办的涉及行业自律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任单位职责
(一)明确专委会会议主题和议事程序,主持召开专委会会议;
(二)根据专委会工作规则和协会秘书处年度工作意见,牵头提出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拟定专委会工作方案,做好专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并组织协调专委会各项工作;
(三)适时向协会理事会和专委会报告相关重要工作;
(四)组织完成协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专委会委员履职;
(二)负责专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落实专委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事务;
(五)完成专委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
(一)出席专委会会议,行使提议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向专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专委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则及协会其他制度,执行专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承担或协助完成专委会委派的工作;
(三)督促带动会员单位落实专委会提出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保守相关商业秘密,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专委会应结合具体情况,适时召开会议,以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推动完成工作任务。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形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五条 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到会时,由主任单位派出其他代表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专委会会议需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时方能召开。委员应亲自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主任委员报告,并由委员单位派出其他代表参会,代表委员单位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利。
第十七条 专委会表决事项实行一委员一票制,会议审议事项经参会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第十八条 专委会办公室应对专委会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必要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和授权代表应当在相关会议文件上签名,并由专委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专委会的会议和活动可邀请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员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专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