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上传时间:2015-11-11 15:38:43
云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省银行业自律工作,明确云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为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云南省银行业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自律委员会是云南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专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云南省银行业自律工作机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打造银行业合规文化,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和友好合作,提高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文明规范服务水平,引领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促进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
第四条 自律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自律委员会行使以下主要自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通报其执行情况;
(二)依据章程和行规行约,组织落实行业相关标准和业务规范,安排相关部门按季度进行中间业务数据的收集、汇总,通报,半年召开1次相关部门的经验交流会会议,协调会员单位有关服务收费标准,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行执行;
(三)建立健全云南省银行业诚信制度,加强诚信监督,建立并完善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监测体系,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组织落实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我省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通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约束我省银行业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
(六)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实施自律性处罚,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七)安排相关部门每半年召开1次我省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相关问题,进一步促进我省银行业代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八)完成协会和各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自律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过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自律委员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会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我省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自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自律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自律委员会各项活动,主任委员、委员离任或岗位变动时,会员单位应及时函告协会进行调整;
(四)会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条 自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自律委员会全体会员单位组成,具体由会员单位负责自律规范管理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自律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自律委员会主任单位及主任委员会会员单位;
(三)审议自律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单位、会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会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四分之三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主任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会由云南省银行业的5至7家会员单位组成。由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主任委员人数,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审定自律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标准;
(五)组织、协调开展行业自律规范等相关活动;
(六)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经自律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委员会时,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当在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主任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需四分之三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
第二十四条 自律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由自律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自律委员会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自律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五)其他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六条 自律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主任单位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人选从主任单位产生,由主任单位推荐;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人选从副主任单位产生,由副主任单位推荐。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单位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
自律委员会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自律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自律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自律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中间业务工作小组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强化行业自律,促进我省银行业中间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会员单位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培育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云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结合中间业务实际,设立中间业务小组(以下称本工作小组),特制定本办法。
(二)云南银行业协会鼓励各会员单位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加快产品创新,丰富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拓展客户选择银行服务的空间,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本工作小组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银行业个人金融业务自律工作机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诚信制度建设,打造银行业合规文化,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和友好合作,引领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本工作小组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工作。
(五)本工作小组系云南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委工作员会的内设专业工作小组,接受理事会和自律委工作员会领导,按照理事会和自律委工作员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同时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二、 组织机构
(一)本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各会员单位提名候选人,并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审定后由协会自律委员会讨论通过;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由自律委员会提名,会长审定。成员单位原则上由协会理、监事单位为主体,根据中间业务具体专业需要,增选其他会员单位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具体负责中间业务的人员担任。
(二)本工作小组设组长一名,其他成员由所在委员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以上担任。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需作调整,由原委员单位重新推荐一名接替人员,并及时向协会报备。
三、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中间业务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相关自律协议;
(二)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交流经营和管理经验,努力提高行业中间业务管理水平;
(三)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收集和反映成员单位的建议,开展中间业务专题研究,为会员单位建立交流切磋的平台;
(四)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协调做好银行热点问题的应对处置立场,通过自律、协商和惩戒等措施,约束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
(五)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单位提出自律性惩戒措施建议;
四、中间业务工作小组组长职责
(一)确定本小组会议主题和议事程序,牵头召开中间业务经验交流会议;
(二)根据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协会年度工作意见,做好中间业务半年度总结,组织协调中间业务小组工作;
(三)承担协会交办的事项。
五、小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参照《云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各委员的权利义务。
六、议事规则
(一)各会员单位分行应定期根据业务发展战略及市场变化对中间业务发展进行梳理分析,每季度末向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报送各行本季中间业务的报表,由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汇总统计,对中间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做出云南省银行业中间业务季度情况通报。
( 二)中间业务工作小组会议暨经验交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组长行召集并主持。(7月下旬和次年1月下旬召开),会议上的经验交流行为6个行;各个会员银行,每半年都写1篇交流材料,由协会优选后交流发言,次年一季度汇编下发。
( 三)本工作小组会议需各会员单位确定的成员按时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协会自律部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和行使权利,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相关会议文件上签名,并备案存档。
(四)连续两次及以上不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单位,视为自动退出本工作小组。
(五)对本小组会议的过程、内容等需保密的,本小组及其受托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六)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工作小组的会议和活动可邀请云南银监局及相关单位派员参加指导。
(七)工作经费。工作小组费用支出列入协会财务预算。
七、终止
工作小组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决定解散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二)经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云南省银监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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