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协会资讯 自律服务>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上传时间:2020-10-14 11:02:30
 
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改善我省银行业金融服务并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云南银保监局相关文件要求,设立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整合行业资源,搭建行业间、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引导云南银行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动银行业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透明度,促进全省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专委会坚持依法合规、独立公正、民主合作、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委会系云南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设机构,接受理事会领导,按照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同时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所有成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委会成员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候选单位名单,并提交协会理事会讨论、审议通过;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提名讨论决定。成员单位原则上由协会理、监事单位为主体,根据具体专业需要,增选其他会员单位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专委会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六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由主任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以上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副主任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所在委员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以上担任。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需作调整,由原成员单位重新推荐一名接替人员,并及时向协会报备。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专委会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规行约,推进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二)推进行业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及公众教育服务,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为消费者提供金融专业信息和指导意见,帮助消费者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并了解行业基本情况,提升消费者安全使用银行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和信心;
(三)研究探索会员单位公众教育工作常态化机制建设,推进会员单位将公众教育内容纳入本单位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形成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品牌和社会评价新亮点;
(四)关注涉及银行业的消费者诉求,督促有关行及时、妥善解决消费者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升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五)倡导和推进会员单位认真履行对消费者的服务契约和承诺,做好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披露,提供更多资源,为消费者提供清晰、明确的金融产品信息;
(六)针对会员单位发生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对责任单位违规作法进行自律惩戒;
(七)推动会员单位开展金融消费者服务满意度调查;
(八)完成云南银保监局、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会员单位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单位提出自律性惩戒措施建议;
(十)承担协会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确定专委会会议主题和议事程序,牵头召开本专委会会议;
(二)根据工作规则和协会年度工作意见,做好专委会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拟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专委会工作;
(三)代表专委会开展对外协调工作;
(四)定期向理事会和专委会报告工作;
(五)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履行上述职责。专委会下设工作小组的,组长职责参照主任委员职责。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委员的权利
(一)出席专委会会议,行使提议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采取口述或文字形式向专委会陈述意见;
(三)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规则及专委会其他制度,执行专委会会议的各项决定;
(二)自觉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对与专委会业务和活动相关的项目及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专委会许可,禁止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四)积极倡导本单位遵守专委会作出的各项倡议;
(五)承担或协助完成专委会委派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专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由主任单位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三名(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有一项议案,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专委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委员应亲自参加专委会会议,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协会秘书长请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协会专职副会长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副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利,受委托参会的会议代表投票视为有效。专委会表决事项实行每一委员一票制,会议决议经参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且超过成员单位二分之一同意即视为通过生效。每次会议由主任单位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必要时,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受委托代表应当在相关会议文件上签名,并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连续两次及以上不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单位,视为自动退出本专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对专委会会议的过程、内容等需保密的,本专委会委员及其受托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专委会多次会议协调不能解决的事项,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讨论。
第十六条 工作指导和监督。专委会的会议和活动可邀请云南银保监局及相关单位派员参加指导。
第十七条 工作经费。专委会费用支出列入协会财务预算。确因开支较大,也可由参加活动的各成员单位分摊。
 
第六章 终止
第十八条 专委会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 经全体会议审议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决定解散专委会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二)经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下设工作小组的,工作小组议事规则参照专委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本规则的变更和修订需经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表决同意。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专委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上一篇:已经是最前一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