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照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为积极防范大额贷款集中性风险,共同维护云南省银行业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银行间合作,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由云南省银行业协会倡议,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家银行)共同签订本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作为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共同遵守的自律文件。
第二条 各家银行在开展银团贷款合作过程中,遵守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规范操作银团贷款业务。
第三条 各家银行在参与银团贷款过程中均为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审贷、自主决策”的原则,促进和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银团贷款的对象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银团贷款的对象是建设主体在云南省辖内、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客户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条 银团贷款的适用范围:
(一)单一企业的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下同)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业务,原则上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单一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融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原则上也要组织银团贷款;
(二)单一企业的单一项目融资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的15%,鼓励组织银团贷款,由银行自主决定。
(三)采取招标方式融资的项目,要由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轮值主席行召集各家银行商定统一标书进行投标,最终借款人选定一家银行作为牵头行组织银团贷款。借款人不同意组织银团贷款的,各家银行均不应予以支持。
(四)单一企业的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30亿元(含30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业务必须组织银团贷款。
(五)单一项目融资总额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总投资,减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资本金的差额。
第六条 本公约规定的银团贷款范围,不适用于非竞争性的、或者由成员行总行统一营销安排到云南分支机构的贷款业务。
第三章 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
第七条 银为统一组织、协调实施各会员银行提交的银团贷款项目,各家银行依据本合作公约组织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
第八条 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的构成:
(一)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由各会员银行派出的主管信贷业务的行长组成。
(二)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建立银团贷款合作例会制度。
(三)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推选轮值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任职期限两年,由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成员行分管行长轮流担任,负责主持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例会。
第九条 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下设银团贷款工作组,负责日常业务联系工作。工作组成员由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轮值主席银行和副主席银行主管银团贷款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一名专职联系人组成。工作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轮值主席所在银行派出的主管银团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合作例会,也可在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下召开临时会议。例会的召集工作由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工作组负责。
第十一条 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讨论各家银行提交的银团贷款项目;
(二)通报各家银行正在营销和实施的银团贷款项目情况;
(三)确定各家银行对各项目银团贷款的参贷意向;
(四)讨论确定拟实施银团贷款项目的银团架构、角色安排、贷款份额分配及贷款条件等问题;
(五)协调各家银行在银团贷款合作中发生的纠纷;
(六)通报各会员银行执行公约情况,对违规单位依本公约提出处理意见。
(七)根据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各家银行并报送云南银监局和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银团合作业务发起和收费
第十二条 银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融资项目,应提交银团贷款委员会工作组办公室,经银团贷款合作例会或临时工作会讨论确定银团参加行和贷款方案。
第十三条 银团牵头行原则上由参贷份额最大的金融机构或基本帐户行担任;或由借款人指定;或由银团参加行协商并经借款人同意确定。银团牵头行收到借款人发出的牵头行委托函后,依照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中的各项规定开始筹组银团,与参加行合作办理完成银团贷款业务。
第十四条 成员行自愿遵守银团收费报价成本收益匹配的原则;银团收费由借款人负担,银团不向参加行收取任何费用;收费参考标准为:安排费原则上按不低于银团贷款总额的0.25%的比例一次性收取,承诺费原则上按不低于未用贷款余额的0.2%的比例每年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收取,独立中介费用按有关协议的约定收取。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各行在不违反各自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应按银团委员会制定的银团贷款业务数据统计报送有关规定的要求报 送相关业务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云南省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会员对公约执行情况,提交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例会,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各行有义务对银团贷款中发生的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举报,经银团贷款委员会工作组查实后,提请银团委员会会议按照本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公约约定的成员银行,经银团贷款合作例会三分之二成员行共同认定后,由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根据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分别实施以下相应的自律惩戒
(一)对其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在银行同业中通报批评;
(三)半年或一年内不得牵头筹组银团贷款;
(四)半年或一年内取消参与银团贷款资格;
(五)暂停、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在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各家银行在云南省所有分支机构)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云南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签约后生效,报云南银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的变更和修改,必须经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商讨决定,并至少获得三分之二签署银行的表决同意。同时报云南银监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自各会员单位表决通过本公约之日起,原《云南省银团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同时废止。